青島居民私改裝暖氣片使供熱溫度不達標 拒交費輸官司----16日零時青島市正式進入冬季供暖期。根據相關規定,如果供熱溫度不達標,供熱公司應給用戶退回一定的費用。近日家住市南區的張某卻因私自改裝、包裝了自家的暖氣片,輸掉了供熱糾紛的官司。
2005~2006年度,張某向青島某供熱公司交納了供暖費,但張某一直覺得家中暖氣不熱,便聯系該公司兩次到其家中測溫。結果顯示平均溫度最高為18.3度,最低為7度。該公司工作人員在兩張測溫單的備注欄中分別注明:該住戶包裝、改裝,影響散熱,此次測量不能做退費依據。供暖季結束后,張某要求該公司退還溫度不達標的供暖費,但該公司以張某包裝散熱器為由拒絕退費。2006~2007年度供暖季開始后,該公司又同青島市供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一起到張某家測溫,結果平均溫度最高為18度,最低為8度。張某便以供熱溫度不達標為由拒絕交付去年的供暖費,于是,該公司將張某告上法庭。庭審中,張某請自己的朋友作證:“曾經看到過張某家中結冰,供熱公司所供熱力一直不達標。”
但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供熱公司與張某之間雖未簽訂供暖協議,但該公司作為供暖企業,履行了向張某提供暖氣服務的義務。張某作為用熱戶,也接受了該公司的供熱,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的供用熱力合同關系。在對供熱不達標的房間進行供暖費的減免后,張某應交納2006~2007年度供暖費人民幣1462.66元。另外,《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用戶因裝修、裝飾等原因,導致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用戶承擔。根據張某提供的2005~2006年度兩次測溫記錄單記載,雖然標明部分房間的溫度達不到供熱條例的規定,但在備注欄中,該公司工作人員注明了住戶包裝、改裝,此次測溫不能作為退費依據。因此,該證據不能作為張某要求退還2005~2006年度供暖費的依據。
宣判后,張某不服,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法院駁回了張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