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到供熱公司報停免報停費
條例調整了基本熱價比例。各地制定的取暖費包括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分,基本熱價不得超過房屋面積核算熱價的百分之三十;居民用戶按照用熱量收費數額超過按照供熱面積收費數額的,其超過部分的收費上限,由各地確定。用戶在采暖供熱期開始30天前提出并辦理暫停供熱手續的,不用繳納任何費用。
如部分居民名下有多套房產,但在冬季供熱季來臨時只需要其中一套房產供熱即可滿足需求,部分居民由于沒有及時報停而產生了大量的滯納金,而此前報停也需要繳納一筆費用,新規實施后,居民只要提前30天到供熱公司報停即可免費。
明確設施維護分界點
《條例》實施后,居民與供熱單位維護管理的供熱設施分界點十分明確,對于既有的建筑,將會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部門研究相關移交接收的程序和政策,推進相關設施的移交接收工作。對于物業管理的供熱小區,已經完成換熱站等供熱設施的移交接收工作,由供熱單位負責統一管理運營,直接負責用戶供熱。
取消60%的戶數限制
新建住宅供熱參與率低于60%影響入住居民是否按時供熱,多年來一直是居民和兩會代表、委員熱議的問題,《條例》在此基礎上,對新建居住建筑供熱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由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供熱期限開始兩個月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手續,并承擔尚未售出和未辦理入住手續新建住宅的熱費;供熱單位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
采暖期為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
條例中規定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適當調整采暖期)。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不得低于18℃。廚房內溫度不得低于10℃。供熱單位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5日進行試供熱,做好調試、排氣等工作。 來源:慧聰供熱采暖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