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北京市是目前全國北方省區(直轄)市中唯一沒有地方供熱法規的城市(另有5個省雖然沒有省區級的供熱法規,但是下轄城市卻有地市級供熱法規),供熱法律糾紛案件數量繁多且與熱價糾纏,因而研究北京民用熱價體系的歷史沿革,掀起北京民用熱價的“蓋頭”來,分析北京民用熱價的在熱改中的影響和作用對推動當今熱改的步伐很有必要。
北京市是目前全國北方省區(直轄)市中唯一沒有地方供熱法規的城市(另有5個省雖然沒有省區級的供熱法規,但是下轄城市卻有地市級供熱法規),供熱法律糾紛案件數量繁多且與熱價糾纏,因而研究北京民用熱價體系的歷史沿革,掀起北京民用熱價的“蓋頭”來,分析北京民用熱價的在熱改中的影響和作用對推動當今熱改的步伐很有必要。
作者根據2008年7月25日向北京市發改委提交了公開北京民用熱價制定依據的申請,在市發改委價管處和市檔案局,對有關北京熱價身世的27個法規文件進行了研究。結果表明有12個文件直接與定價及其依據密切相關,其余為解釋性和補充性文件。在1988到1995年間的文件中還附有供熱成本購成表/測算表,至于這些附表能否真正說清楚則另當別論,但是在1997年以后的調價文件中就不再附加這些附錄了。
1988年北京市房管局出臺了供暖價格,定價為6.5元,1990年原北京市物價局掌管熱價,對民用供熱價格作了2種規定,并大幅度調高熱價,達40%;1992年,熱價種類擴為3種,熱價調高幅度為11-17%;1995年,熱價種類又并為2種,調價幅度創新高,為38-61%;1997年,熱價種類再次擴為3種,部分調價,上漲11%;1998年,熱價種類繼續擴為4種,沒有調價;2001年對既有4種熱價全面調價,升值范圍為3.1-20%。
1997年之前北京市供熱采暖都是燃煤耗能型的,1998年北京開始出現以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供熱企業,相比當時燃煤供熱企業,燃動成本偏高,當時有兩家單位,一家物業公司,一家燃氣供熱公司向北京市物價局申請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的新價格,原北京市物價局予以批復,準許這兩家企業執行2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新熱價。這個價格在當時比最高的20元的燃煤熱價高出了40%。
后來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的企業越來越多,它們紛紛向北京市物價局提出申請自己測算制定的供熱價格,數值從30多元到60多元不等。原北京市物價局對此統歸一并,批準以后所有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的企業都執行2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熱價。
此后,眾多燃氣供熱公司紛紛提出28元的熱價太低的呼喊,原北京市物價局隨即又于2001年將燃氣熱價提高到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北京市民用熱價的沿革簡況見表2。2003年10月北京市政府機構改革,原北京市物價局的職能并入發改委,把多個政府熱價文件合并成4個表格,在網站上公諸于世。這個2001年的熱價一直沿用了7年,是目前北京熱價體系的最后版本。
雖然現有的資料還無法揭示北京現行熱價早在2001年就列于全國之首并且一直維持至今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但是老百姓面對供熱法律訴訟中百訴不勝的事實,便產生了一個猜測,那就是源于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育不全,政府無能力承擔低收入群體的采暖,不得不讓企業承擔部分壞賬,這就是所謂的“政府請客,企業買單”的內涵:為了平衡供熱公司的收費,有可能制定偏高的熱價,同時與司法機構聯手,無論誰是被告誰是原告,無論原因是什么,絕不讓供熱公司在法庭上敗訴。政府通過這種辦法將原本責無旁貸的救助底保人群的責任甩掉了。如果這是真的,那也不是不能理解這是政府實在沒辦法的辦法,雖然這辦法不太好。
1997年以前出臺的熱價,均由政府物價部門獨自決定公布或不公布成本測算/構成表。為貫徹1998年5月1日實施的《價格法》北京市政府發布了《北京市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定》制定了《實施細則》,并舉辦了自來水、出租車、民用燃料價格調整聽證會。是年12月24日北京市物價局發布了《關于修訂北京市熱價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價(工)字[1998]第475號,這次對熱價調整卻沒有實施價格聽證,這個政府文件其中也沒有附帶成本測算/構成表。2001年,北京市才首次實施熱價聽證,但是在京價(商)字〔2001〕353號文件附件中,僅能看到1千字的價格聽證會紀要,聽證人員名單及身份購成、調價的依據和理由、調后價格對相關行業及消費者的影響、申請調價的……供熱企業近三年經營狀況、職工人數、成本變化、財務決算報表,人均產值、人均收入水平等均未列入附件(實際上供熱企業僅僅提供了2000年的經營資料),更重要的是所有上述資料均缺乏中介機構的鑒定/評審/審計報告,而且也未封存存入市檔案局。掀起蓋頭來,尚有面紗在。北京熱價至今形成一個“七年之癢”。
近年來燃動購進價格 不斷持續上漲,北京仍然沒有調整民用熱價,是顧及百姓對熱價的鼎沸的怨聲載道嗎?是,但又不完全是,因為老百姓認為北京的熱價早已經雄踞全國之首,早已為長時間內不提價做好了充分儲備。事實上,如果不是由來已久的偏高熱價,大多數供熱企業是扛不過持續上漲的燃動購進價格壓力而活到今天的。盡管業內人士稱,自2004年以來北京市政府對供熱企業給予了補助以維持它們的運營,但是老百姓對這種“月光下的暗補”,既不知情也難領情,因為他們未曾見到過“陽光”熱價。
可以說北京市的熱價從孕育之初,其“程序基因”就有缺失,還包括聽證人員中采暖用戶代表和經濟法律專業人士比例嚴重偏低等。當然,客觀來看也必須承認,這有它的歷史局限性,熱價制定比起水價、出租車計程價制定的技術含量要高得多,在后者聽證經驗不成熟的情況下,熱價一誕生就患有“先天營養不良癥”就不足為怪了。
我們無法穿越時空隧道,不能拋棄時代背景,不可割斷歷史發展延續過程,不應該一味用當今的標準對當年早期聽證辦法下誕生的熱價過多地指責,但是牢記“以史為鑒可知興衰”的古訓對實踐現代文明社會還是具有普適現實意義的。
(本文系《中國民用熱價體系之癢》部分章節。全文將刊于《現代物業》雜志2008年11期。Chenghong55@yahoo.com.cn)
[1] 《北京市統計年鑒2007》。
[2] 京價(重)字[1990]第509號:北京市物價局《關于提高供暖價格的通知》
[3] 京價(重)字[1992]第350號:北京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北京市供暖價格的請示》
[4] 京房供暖字[1992]第458號:北京市房管局《關于下發供暖費調價后的成本構成及加強供暖核算的通知》
[5] 京價(重)字[1995]第303號:北京市物價局《關于供暖價格加收煤炭差價的通知》
[6] 京房供暖字[1995]第663號: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印發鍋爐成本構成及加強供暖核算的通知》
[7] 京價(工)字[1997]第290號:北京市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北京市熱價管理的通知》
[8] 京價(工)字[1998]第475號:北京市物價局《關于修訂北京市熱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9] 京價(商)字[2001]第372號:北京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北京市民用供熱價格和熱電廠熱力出廠價格的通知》
[10] 京價(商)字[2001]第353號:北京市物價局《關于關于聽證會后實施我市民用供熱價格調整的請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