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供熱企業依靠穩定熱源,通過管網為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第三條 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保障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的供熱保障體系和供熱管理協調機制,提高供熱保障能力。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環境保護、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利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和地源、水源、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第七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包含城市、縣城新建住宅小區供熱設施同步建設的內容,并對既有住宅小區補建供熱設施作出安排。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八條 城市、縣城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和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
有條件的城鎮和新型農村社區應當配套建設供熱設施。
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