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國家標準《住宅項目規范》。規范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住宅項目建設應以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為目標,遵循“經濟合理、安全耐久,以人為本、健康舒適,因地制宜、綠色低碳,科技賦能、智慧便利”的原則。該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規范》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供熱行業相關條文具體如下:
2.1規模與布局
2.1.3 住宅項目應以滿足居住需求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設施及管線、場地和配套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建筑應由一個或多個供家庭居住使用的獨立空間組成。
2.工程設施及管線應包括給水排水系統及設備、供電系統及設備、通信和有線廣播電視等智能化系統及設備、消防設施設備等;采暖地區尚應有供暖系統及設備;有燃氣供應的地區尚應有燃氣系統及設備。
3.場地應包括道路、綠地、非機動車停車場所等。
4.配套設施應包括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場站設施及社區服務設施、便民服務設施等。
2.2 建設要求
2.2.6 住宅建筑的設計工作年限應符合表2.2.6的規定,在規定設計工作年限內應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2.7 住宅建筑應滿足居住所需的通風、日照、采光、隔聲、防水、防潮、保溫、隔熱等性能要求。
2.2.8 住宅建筑及其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2.2.9 住宅建筑外窗、外墻裝飾、外墻外保溫系統及其他附屬設施等應安裝牢固,不應脫落、墜落。
2.3 使用要求
2.3.5 住宅項目公共用途的給水排水、供暖、燃氣、供電、通信等設施不應擅自拆改。
2.3.6 住宅項目的公共空間和場地、公共設備和設施應定期進行維護、檢修和管理,并應保證公共設備和設施正常運行。
4.2 公共空間
4.2.10 下列設備設施應設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間內:
1.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設置在開敞式陽臺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配電和弱電干線(管)等;
2.公共管道閥門(必須設在套內的燃氣引入管閥門除外)、電氣設備及用于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套內排水立管檢修口除外);
3.室內供暖管溝和電纜溝的檢查孔。
4.2.13 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光伏系統時,應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且太陽能熱水系統、光伏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與建筑主體結構連接牢固;
2.應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構造措施;
3.不應破壞住宅建筑防水層及附屬設施。
6.3熱環境
6.3.1 供暖住宅建筑的屋面、外墻、地面、與室外空氣直接接觸的樓面等的內表面在室內溫、濕度設計條件下不應出現表面結露。
6.3.2 夏季自然通風情況下,夏熱冬暖、夏熱冬冷和寒冷B區住宅建筑的外墻、屋面的內表面溫度不應高于室外空氣溫度的最高值。
6.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的5%。臥室、起居室、廚房應能自然通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臥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面面積的5%;當房間外設置陽臺時,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和陽臺地面面積總和的5%。
2.廚房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面面積的10%,且不應小于0.60m²;當廚房外設置陽臺時,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廚房和陽臺地面面積總和的10%,且不應小于 0.60m²。
7.2 供暖、通風與空調
7.2.1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建筑應設供暖設施。夏熱冬冷地區的住宅建筑應設供暖、空調設施或預留安裝位置。夏熱冬暖地區的住宅建筑應設空調設施或預留安裝位置。
7.2.2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統時,臥室、起居室和衛生間冬季室內供暖計算溫度不應低于18℃,廚房冬季室內供暖計算溫度不應低于15℃。
7.2.3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統時,應采用熱水作為熱媒并應采取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
7.2.4 住宅建筑設有供暖系統時,應具有室內溫度調節功能。
7.2.5 供暖系統不應有凍結危險,并應采取熱膨脹補償措施。
7.2.6 無外窗的暗衛生間應設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
7.2.7 廚房設置排煙道時,應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豎井泄漏的措施。
7.2.8 室內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應設冷凝水排放立管及其與主要房間的接口。冷凝水管不應出現倒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