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17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15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1997年10月15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2001年8月1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2001年7月19日青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正2004年12月24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2005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2005年1月15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用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供熱工作。
市供熱管理機構和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城市供熱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負責城市供熱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城市供熱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多家經營、協調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 城市供熱以集中供熱為主導,多種方式相結合。
采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和利用余熱等形式發展城市供熱。
鼓勵熱電冷聯供和應用燃氣等清潔能源進行城市供熱。
積極推行分戶計量用熱。
第五條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建筑節能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減少熱能損耗。
鼓勵城市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
第六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建設城市供熱設施和從事城市供熱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全市城市供熱專業規劃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按照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城市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城市供熱專業規劃,在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當地城市供熱專業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城市供熱專業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科學配置熱源,統籌安排,分期實施。
城市供熱專業規劃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供熱專業規劃的要求,預留熱源以及其他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
第九條 城市供熱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業規劃確定供熱范圍。供熱單位供熱范圍內的熱負荷與其供熱能力不相適應時,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可以調整其供熱范圍。
供熱單位應當在城市供熱管理部門確定的供熱范圍內發展用戶,并為供熱范圍內的用戶提供熱源。供熱單位發展用戶,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熱合同。
第十條 城市供熱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業規劃。負責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的部門在審查城市供熱工程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征求城市供熱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鍋爐以及其他城市供熱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經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二條 新建城市供熱燃煤鍋爐的單臺容量應當達到下列規模:
(一)熱水鍋爐不得低于二十九兆瓦;
(二)蒸汽鍋爐不得低于三十五噸/小時。
已運行的城市供熱燃煤鍋爐應當根據要求逐步調整到前款規定的規模。
第十三條 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廠用熱,按照城市供熱專業規劃,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不得新建供熱燃煤鍋爐。原有的供熱燃煤鍋爐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
對已具備集中供熱條 件的用戶,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供熱。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實行集中供熱的,必須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入戶管網以及室內供熱設施。室內供熱設施必須按照具有溫度調控、分戶熱計量的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施工。
現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集中供熱系統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逐步進行分戶控制和熱計量改造。
第十五條 新建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用于集中供熱建設的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申請對已建成項目進行集中供熱改造,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承擔供熱設施配套建設費用。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老城區實施集中供熱改造,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上的扶持。
第十六條 城市供熱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于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以及有關部門的驗收意見,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城市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城市供熱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整改、維修和調試等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熱單位承擔供熱設施的保修責任,并向供熱單位預交相應的維修費用。
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個采暖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保修義務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不受二個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十八條 市供熱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按照規定取得城市供熱特許經營權: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相應的經營管理和技術人員,經營管理和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的從業經歷;
(三)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維修人員和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良好的銀行資信和財務狀況;
(六)有可行的經營方案,供熱生產和服務等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現有的轉供熱單位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并遵守本條 例關于供熱單位的規定。
第十九條 供熱單位違反供熱管理的有關規定,或者不具備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選擇具備條 件的單位托管,并確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條 供熱單位擬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六個月提出申請,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供熱單位在采暖期內不得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以及供熱合同的約定,按時、連續、保質供熱。
供熱單位進行年度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熱的用戶。因突發性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當及時搶修,并通知用戶。發生重大供熱設施故障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城市供熱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用戶檔案。供用熱合同格式文本應當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測溫點,使用符合規定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測溫,做好測溫記錄。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報送供熱基本情況統計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必須明確充水試壓時間,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戶。充水試壓時,出現室內供熱設施漏水等異常情況,用戶可以要求供熱單位進行檢修,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檢修。
第二十五條 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可以根據氣溫情況自行調整)。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為18℃±2℃、但不得低于16℃。廚房內溫度不得低于10℃。
供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章 用熱管理
第二十六條 單位用戶變更用熱面積、用熱量以及其他用熱登記事項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居民用戶申請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在4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間,向供熱單位提出并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收取熱費,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供熱單位繳納熱費。
已供熱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熱費由房屋開發單位承擔。
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患大病重病的低收入家庭用熱,市、區 (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九條 供熱價格以及與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供熱社會平均成本波動超過一定幅度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適時適度調整熱價。在供熱社會平均成本上漲超過一定幅度并且熱價未調整前,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酌情給予向居民用戶供熱的供熱單位以適當補貼。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等;
(二)擅自擴大用熱、改變用熱性質;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
(四)其他危害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五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 從熱源(廠、站)起,至單位用戶規劃紅線、至居民用戶樓前閥門井閥門出口止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單位用戶規劃紅線以內的供熱設施,由單位用戶負責管理、維護;居民用戶樓前閥門井閥門出口至室內的供熱設施,由用戶委托供熱單位管理、維護。其中,居民用戶供熱實行分戶計量的,計量表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其供熱設施及其安全防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對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供熱設施定期巡線檢查維修并保證質量,確保供熱設施安全運行。因供熱設施損壞等原因影響正常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當及時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供熱設施發生突發性故障,供熱單位搶修時需要掘路、砍伐樹木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應急措施進行搶修。事后,應當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在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必須與供熱單位協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六條 供熱單位熱源出口處測量溫度、壓力、流量等的計量器具,由供熱單位選型、出資安裝和管理;單位用戶入口處測量溫度、壓力、流量等的計量器具,由供熱單位提出技術要求,單位用戶按照要求選型、出資安裝,供熱單位協助管理。計量器具的安裝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
單位用戶最大與最小用熱負荷相差較大時,經供用熱雙方同意,可以選用兩套以上的計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約定使用。
計量器具應當按照規定檢定合格后安裝使用,并定期檢定或者更換。供用熱雙方對計量發生爭議時,由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七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城市供熱設施;
(二)擅自在規定的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城市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將用熱設施與城市供熱管網連接;
(五)其他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重大城市供熱事故的,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規定報告有關部門。城市供熱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投訴及爭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公開供熱投訴服務電話,安排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守。
第四十條 供熱單位接到投訴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供熱設施漏水的投訴,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一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
(二)對供熱溫度等有關供熱質量的投訴,在采暖期開始后的十日內,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五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時間,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二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
第四十一條 對供熱溫度進行測量,應當在門窗正常關閉二小時以上的情況下,將計量器具置于被測房間中央距離地面一米處,計量器具的穩定讀數為實際供熱溫度。供熱溫度測量的具體操作規范,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標準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供用熱雙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計量技術機構對供熱溫度進行測定。
第四十二條 經測定,確認被測房間供熱溫度不達標,屬于供熱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對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
(一)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
(二)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
因用戶裝修、裝飾等原因,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用戶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采暖期內未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未供天數全額向用戶退還熱費。
第四十四條 供用熱雙方發生供熱爭議的,可以申請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即從事城市供熱經營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所在供熱范圍內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單位以及其他用戶實施供熱的;
(三)擅自停業、歇業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設城市供熱設施的;
(二)供熱設施的設計方案未經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擅自在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四)向城市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的。
第四十七條 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供熱質量、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
(三)擅自停止供熱的;
(四)超出確定的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
第四十八條 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備檢修、充水試壓未按照規定通知用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
(三)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一)擅自擴大用熱范圍,改變用熱性質的;
(二)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的;
(三)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的;
(四)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城市供熱設施的;
(五)擅自將用熱設施與城市供熱管網連接的;
(六)擅自恢復供熱的。
第五十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城市供熱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