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和生活環境,提高城市的綜合配套服務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區城市(含縣城、建制鎮和口岸)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工業、民用、公共建筑等項目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市政公用基礎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
第三條 配套費專項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業建設與維護,包括城市道路、橋梁、給排水、污水處理、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公共交通、燃氣、集中供熱等。
第四條 配套費按新建、改擴建工程總投資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熱的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另按建筑面積加收配套費,具體標準為:
單位:元/平方米
住宅 商業及寫字樓 工業廠房、倉儲用房
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 25 40 30
地州首府所在城市及石河子市 20 35 25
其他城市(含縣城)及口岸 15 30 20
工礦區及建制鎮 10 15 10
第五條 配套費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建設單位在開工之前,應當按規定繳清配套費。
第六條 除下列建設項目可以免繳配套費,其他項目均不得減免:
(一)部隊營房(不含家屬宿舍、營業性用房)及軍事設施;
(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三)敬老院、孤兒院、社會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
(四)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門診、住院用房,公辦學校以及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教學用房和學生集體宿舍;
(五)為殘疾人就業興辦的建設項目及生活服務設施;
(六)監獄和勞改、勞教用房;
(七)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住房建設項目;
(八)城市道路、橋梁、給排水、污水處理、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公共交通、燃氣、集中供熱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九)其他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免繳配套費的建設項目。
享受免繳配套費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持有關證明文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面繳配套費的建設項目,使用性質(功能)發生改變需繳納配套費的,應當及時補繳配套費。
第七條 繳納配套費后,建筑面積增加或概算投資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主動補繳配套費與實繳配套費的差額部分。
第八條 配套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要求,納入各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級以上個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費前應當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并主動接受財政、價格、審計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配套費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專項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于人員、辦公經費和事業經費開支,各部門不得提留、挪用。對接入集中供熱的工程項目按建筑面積加收的配套費部分,應當專項用于城市集中供熱主干管網和換熱站的建設。
第十條 各城市財政、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并報自治區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廳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實施。1993年引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新政辦[1993]68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征收配套費的辦法、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和生活環境,提高城市的綜合配套服務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區城市(含縣城、建制鎮和口岸)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工業、民用、公共建筑等項目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市政公用基礎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
第三條 配套費專項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業建設與維護,包括城市道路、橋梁、給排水、污水處理、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公共交通、燃氣、集中供熱等。
第四條 配套費按新建、改擴建工程總投資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熱的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另按建筑面積加收配套費,具體標準為:
單位:元/平方米
住宅 商業及寫字樓 工業廠房、倉儲用房
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 25 40 30
地州首府所在城市及石河子市 20 35 25
其他城市(含縣城)及口岸 15 30 20
工礦區及建制鎮 10 15 10
第五條 配套費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建設單位在開工之前,應當按規定繳清配套費。
第六條 除下列建設項目可以免繳配套費,其他項目均不得減免:
(一)部隊營房(不含家屬宿舍、營業性用房)及軍事設施;
(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三)敬老院、孤兒院、社會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
(四)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門診、住院用房,公辦學校以及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教學用房和學生集體宿舍;
(五)為殘疾人就業興辦的建設項目及生活服務設施;
(六)監獄和勞改、勞教用房;
(七)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住房建設項目;
(八)城市道路、橋梁、給排水、污水處理、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公共交通、燃氣、集中供熱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九)其他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免繳配套費的建設項目。
享受免繳配套費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持有關證明文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面繳配套費的建設項目,使用性質(功能)發生改變需繳納配套費的,應當及時補繳配套費。
第七條 繳納配套費后,建筑面積增加或概算投資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主動補繳配套費與實繳配套費的差額部分。
第八條 配套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要求,納入各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級以上個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費前應當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并主動接受財政、價格、審計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配套費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專項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于人員、辦公經費和事業經費開支,各部門不得提留、挪用。對接入集中供熱的工程項目按建筑面積加收的配套費部分,應當專項用于城市集中供熱主干管網和換熱站的建設。
第十條 各城市財政、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并報自治區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廳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實施。1993年引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新政辦[1993]68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征收配套費的辦法、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