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A
第三方測溫有戲嗎?
條例原文——第十七條,室內溫度的測量、鑒定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現狀】五里湖畔小區居民季先生說,他打電話要求測溫,供熱企業推三阻四后回絕:你這個房子沒安分戶閥,是開發商蓋房子時遺留下來的問題,測溫也沒用。季先生覺得,供熱公司自己供熱自己測溫,有失公允,測溫是否應由第三方負責?
【背景】《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沒有提及第三方測溫,只說測溫辦法由銀川市供熱物業辦負責。具體測溫辦法依據為《銀川市冬季采暖室溫檢測管理規定》,規定提出,居民對供熱公司測溫結果如有異議,可申請第三方有償測溫。后來,由于測溫資質認定、人員不足等原因,第三方測溫不了了之,交由市供熱物業辦負責。
【建議】銀川市供熱物業辦相關負責人坦言,從行業規范管理的角度來說,嚴格來說,主管部門不應作為第三方來測溫。第三方應是獨立于供熱企業和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個機構,還需要具備相應的測溫資質、人員、技術。
但經過和一些具備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溝通、調查了解之后,測溫量大、點多、面散,時間點上,采暖季就五個月,夏季又沒有市場,目前具備檢測能力的第三方機構,一測算成本,作為企業來說,無利可圖,這些機構不感興趣。
“既然供熱是民生事業,希望政府能夠牽頭,比如依托氣象部門和質監部門,成立獨立的第三方測溫機構,運營成本方面,財政能有相應補貼和保障。”該負責人建議。
問題B
溫度不達標天數采暖費減免如何操作?
條例原文——第二十六條,經測量確認供熱溫度達不到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至供熱溫度達標期間,為室內溫度不合格天數。室內溫度不合格天數內,不屬于熱用戶責任的采暖費按百分之五十計收,同時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不屬于供熱單位責任的,熱用戶應當按規定全額交納采暖費。
【聲音】盛世金橡小區郝先生對條例中的規定有疑惑:按照不合格天數減免。怎么減免?供熱企業又不可能每天來你家測一次看是否合格了?
【解釋】關于溫度不合格天數減免費用的問題,計算方式是這樣的,比如今天供熱公司去你家里測溫,溫度不達標,從今天開始算,供熱企業會采取相應手段提升供熱質量,然后去復測,哪一天復測時達標了,從不達標的天數到達標為止,就是不合格的天數,采暖費只收一半。所以,為減免損失,供熱企業會積極復測,以期早點全額收費。
問題C
停暖糾紛應該怎么判?
條例原文——第十九條,在采暖期內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熱。
【現狀】對于停暖,雖然供熱條例堅決說“不”,但處理實際的停暖矛盾時,作為裁判員,銀川市供熱物業辦回復:如果居民惡意欠費,供熱公司有權停暖。
【解釋】供熱條例是否可對“惡意欠費”作出界定?銀川市供熱物業辦供熱行業科相關負責人解釋,條例里之所以規定不得擅自停暖,意指整棟樓、整片區域(小區)不得擅自停暖,如果因故停暖,要提前申請、獲得核準的。如今供熱分戶改造后,對于個別住戶因欠費停暖,不屬于這一范圍。
關于“惡意欠費”,條例里不會規定這么明確,條例規定,11月底交一半,另一半采暖期結束前交清,測溫后,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也要交一半。這意思是,即便整個采暖期溫度不達標,按照條例規定,也要交50%。
【建議】如果供熱質量有問題,一定要積極通過測溫、投訴(電話:6899998)來維權,問題拖幾年后,最后只能惡性循環。
問題D
供熱計量收費何時能實行?
條例原文——第二十五條,實行按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二部制熱價交納采暖費。熱用戶在每年11月30日前應當交納本采暖期基礎采暖費,采暖期結束后,按照實際用熱量進行結算。
【聲音】麗景雅居小區居民洪女士:"我家小區供暖已經安了熱計量表,前年是按熱計量收費,去年就改成按面積收了,今年按什么收取?為何不按計量收呢?"
【解釋】供熱計量是國家落實節能降耗的措施之一,實行“按需用熱,按量交費”,據記者了解,在銀川多個小區,安裝熱計量表卻未使用,仍按照建筑面積收費現象普遍存在。
銀川市發改委官方微博曾就此問題做出回復:供熱計量收費只有相配套的熱源及熱系統,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改造,才能最終達到企業與熱用戶雙盈的目的。
供熱計量改造需要投入大量資金,但從目前我市的實際情況來看,因大多數供熱企業多年微利運行,加之政府財力有限,僅對室內做了熱計量改造,暫無更多資金對熱源及外管網進行科學的節能改造,致使供熱計量節能只能體現在用戶端,無法實現系統的聯動調節,使用熱計量預期雙贏的目的暫時沒有實現。
這就降低了供熱企業的改造積極性,影響了收費的實施。銀川市供熱物業辦相關負責人透露,明年采暖季,供熱計量收費有望在我市幾個試點開始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