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供熱收費管理,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jù)《撫順市城市供熱條例》,結合撫順實際制定本辦法。《撫順市城市供熱收費管理辦法》(草案)共有十八條,辦法規(guī)定撫順市城區(qū)內(nèi)的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用熱居民均應遵守本辦法。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為供熱期。熱用戶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熱費,期限為6月1日至10月31日。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標準和計費辦法收取熱費,并出具供熱專用發(fā)票。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為供熱期。熱用戶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熱費,期限為6月1日至10月31日。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標準和計費辦法收取熱費,并出具供熱專用發(fā)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