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在線訊 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熱計量改造竣工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組織建設單位、供熱單位進行供熱計量專項驗收。達不到要求的建筑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得銷售使用。
市供熱行辦相關負責人說,供熱系統沒有達到熱計量設計要求,供熱單位可以不驗收,要求他們整改。如果不整改,相關部門不允許辦理驗收備案手續,不得進行銷售。
對新建、既有建筑安裝、使用的熱計量設備,必須符合建筑節能和供熱計量的有關規定。熱計量裝置安裝使用前,必須由安裝方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法定檢定機構進行首次檢定,并加貼首檢標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