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年度采暖期,全省凡已安裝供熱計量設施的新建建筑,具備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條件的既有節能居民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應開始進行供熱計量收費試點工作。10月15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物價局聯合出臺《關于加快推進供熱計量收費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制定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以進一步推進全省供熱計量改革工作。
近年來,我省城市集中供熱快速發展,實施供熱計量收費已成為供熱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目前我省相當數量的新建住宅、公共建筑以及部分進行了節能和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已具備實施供熱計量收費條件。
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適用于已安裝供熱計量設施,具備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條件的節能居民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戶。供熱計量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既要合理補償供熱成本,保證熱力企業正常經營,又要充分考慮熱用戶的承受能力,鼓勵節約用熱,體現公平負擔。
《指導意見》明確,供熱計量價格將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并按用戶性質分為居民用熱計量價格和非居民用熱計量價格。在按面積收繳熱費向按用熱量收繳熱費的過渡階段,供熱計量兩部制熱價,將采用以下簡化方法制定:
基本熱價=面積基礎熱價×n(元/m2)
計量熱價=面積基礎熱價×(1-n)(元/KWh)
單位面積平均供熱量指標(n為供熱計量兩部制價格中基本部分與計量部分的比例)
各市在確定當地平均采暖耗熱指標時,原則上應使兩部制熱價水平與現行按面積計算的熱價基本一致。而基本熱價比例的確定: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將兩部制熱價中按面積收取的基本熱價比例暫按30%確定。
如此,用戶熱費的計算為:基本費用=基本熱價×計費面積
計量費用=計量熱價×耗熱量
總費用=基本費用+計量費用
《指導意見》還明確,推行供熱計量收費起步階段,應對居民用戶采取鼓勵政策,在結算熱費時,實行“多退少不補”,即先按面積計算的熱費一次性收取,供熱結束后按供熱計量收費高于按面積收費的部分不再向用戶收取,低于按面積收費的部分,應在供暖期結束后兩個月內退還給用戶。隨著供熱計量收費的推進,在不斷完善的基礎上,應逐步過渡到“多退少補”。
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用戶,因熱計量表損壞以及質量等原因造成計量數據失真的,則按面積收費結算。
對申請停止供熱的用戶,是否收取一定費用,按照供熱收費管理權限和定價程序,由各市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指導意見》要求各市要盡快制定、完善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對已經出臺的市,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和實際運行情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尚未出臺的要抓緊出臺。 2010-2011年度采暖期開始,全省凡已安裝供熱計量設施的新建建筑,具備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條件的既有節能居民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應開始進行供熱計量收費試點工作。
□本報記者/劉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