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線主持人
□本報記者/陳曉輝實習生/袁悅
■連線嘉賓
□烏魯木齊市供熱行業管理辦公室綜合科科長/吳海濤
新聞事件:日前,家住烏魯木齊市銀川路錦源小區的李文祝老人給本報來信說,自己2005年在錦源小區買了一套二手房,今年去轄區所在的熱力公司交2010年至2011年暖氣費時,熱力公司讓他補交該房所欠的2002年暖氣費,這讓李大爺有些不解,原房主所欠的暖氣費為什么要讓我交,我該怎么辦?隨著烏市一年一度的供暖期即將到來,許多讀者通過電話或者來信反映采暖費糾紛問題,詢問供熱合同怎樣簽訂,咨詢采暖費用收取標準等,就此,記者連線了烏市供熱行業管理辦公室綜合科科長吳海濤。
主持人:像李文祝老人這樣因房屋買賣產生的采暖費糾紛該如何處理?
嘉賓:在買二手房時,一定要注意該房屋相應的債務和費用是否交清,如果沒有交清,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由原房主還是現房主交納,現在這種情況,李大爺只能找到原房主協商解決此事,如果協商不成,建議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主持人:在供熱過程中,用戶如何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嘉賓:熱也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供用熱雙方通過簽訂供用熱合同,可以依法約束雙方的義務和責任,依法保障雙方的權利和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供用熱糾紛。供熱合同是由國家建設部統一監制的制式文本,其中對供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做了詳細的規定。需要提醒用戶的是:在簽訂合同時,由于個人的房屋和供熱情況都不一樣,所以在合同的最后部分,居民可以根據歷年來自己房屋出現的供熱問題,和供熱企業協商,作為合同的補充說明。
主持人:有些小區個別用戶不交采暖費,供熱單位能否拒收其他用戶的采暖費?
嘉賓:供熱單位不能因個別用戶不交采暖費而拒收其他用戶的采暖費。同時,還要保證已交采暖費用戶正常供暖。對不交費的用戶,可要求轄區供熱辦協調,或通過司法途徑妥善解決。
主持人:讀者嚴女士問,自己住的小區是新建的,今冬第一次供暖,如果室內供熱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應如何解決?
嘉賓:烏市居民住宅的室內采暖溫度標準是18℃±2℃。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要及時向轄區所在的供熱單位反映,供熱單位應立即派人上門測溫并查明原因。因欠繳采暖費造成的,用戶應及時向供熱單位交納采暖費;因用戶庭院管網老化、管徑不匹配或室內采暖設施有問題、室內保溫性差等造成的,用戶應及時向產權單位或小區物業公司反映解決;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
如果因供熱管線調節不平衡,供熱參數達不到要求造成的,由供熱單位負責解決。如果因供熱單位原因,連續24小時或累計10天達不到規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按供熱面積及溫差退還用戶采暖費。
主持人:家住科北社區的杜女士問,今年冬季我去南方,是否可以申請停止用熱?
嘉賓:根據《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條,用戶在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用熱情況下,可申請停止用熱,應提前10日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單管循環供熱用戶不得申請停止用熱。考慮到近年來烏市注水等供熱準備工作相對提前,用熱戶最好是提前1-2個月辦理停暖手續,以免不必要的糾紛。對符合停暖條件的用熱戶申請,供熱單位不得無理拒絕。出現這種情況,用熱戶可向所在轄區供熱辦投訴,并注意留取相關證據。
主持人:有些新建小區的房子已安裝了熱計量表,是否可以按熱計量交納采暖費?
嘉賓:烏市熱計量采暖費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計費方式。按熱計量計收熱費辦法是:每個采暖期開始,用戶必須先按建筑面積熱價(22元/建筑平方米)50%的標準(11元/建筑平方米)交納基本熱費。采暖期結束后,當實際計量熱費高于已交納基本熱費的用戶,需要補交熱費差額(熱費差額=計量熱費-基本熱費);當實際計量熱費低于已交納基本熱費的用戶,不退還熱費;當實際計量熱費高于按面積計收熱費的用戶(非居住建筑除外),仍按面積交納熱費。
如果供熱單位按樓棟總表結算熱費。安裝了戶用熱計量裝置的用戶,按熱量分攤熱費;沒有安裝戶用熱計量裝置的用戶,按面積分攤熱費。
主持人:家住西山的低保戶李云打來電話問能否申請取暖救助?
嘉賓:按照2005年頒布的《烏魯木齊市城鎮特殊困難群體社會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救助對象主要是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難居民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貧困人員。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可向戶籍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取暖救助申請。房屋面積在30平方米之內的進行全額救助,超出30平方米由其自行承擔。目前,烏市有關部門正在著手對采暖救助政策進行調整,更好的服務于特殊困難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