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市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實施細則》出爐。細則明確,市集中供熱區域內凡符合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民用建筑,應取消按面積計收熱費的方式,實行按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計收熱費方式。據悉,該細則即日起施行。
最新辦法
第一個采暖期仍按面積收費
細則中跟市民最息息相關的是,集中供熱區域內凡符合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民用建筑,應取消按面積計收熱費的方式,實行按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計收熱費方式。
兩部制熱價計量方式,由基本熱費和計量熱費兩部分構成?;緹豳M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計量熱費主要反映變動成本。
因為第一個采暖期要實施抄表試驗,細則規定,就算是參加集中供熱的新建建筑、完成節能改造及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以及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大型公共建筑,仍按面積計收熱費。經過第一個采暖期檢驗合格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后,可實行兩部制熱價計收熱費。
暫不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民用建筑,在過渡期內可實行按面積計收熱費。
如果想申請參加供熱計量,應于當年9月15日之前向供熱企業辦理申請供熱計量手續。
收費管理
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費,可不予供熱
供熱計量的價格,因為供熱對象的不同,分為居民熱價和非居民熱價兩類。
細則規定,供熱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供熱計量兩部制熱價,不得擅自提高熱價或變相提高熱價。
參加供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應按現行面積收費標準于當年集中供熱前一次性全額預交本采暖季熱費,待采暖期結束兩個月內按供熱計量收費標準,多退少補。退費金額可轉入下個采暖季。
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納熱費的用戶,供熱企業可不予供熱。
計量設施
計量器具有問題,供熱企業擔責
就像水表、電表一樣,細則規定,使用過程中如果供熱企業或熱用戶對計量器具的計量值產生異議,可向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提出申請檢定的一方先行墊付。
經檢定質量合格的,檢定費由提出申請檢定的一方承擔。若熱計量器具的準確性有問題,則檢定費由供熱企業或按產品質保規定由計量器具生產廠家承擔。
熱計量器具如果發生故障,故障之前的計量熱費按熱計量器具讀數收取,發生故障期間的熱費暫按面積計收熱費。熱計量器具系人為損壞的,本采暖期對熱用戶按面積計收熱費。








